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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友会章程

中国政法大学管理干部学院
(原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校友会章程
               
(2008年9月29日第一届校友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命名为中国政法大学管理干部学院(原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校友会。
 
第二条 本会由原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校友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旨在促进学校发展与建设,经中国政法大学校友会批准成立。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维护国家根本利益,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扬中国政法大学的优良传统,加强校友之间,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团结海内外校友,为广大校友服务;激励校友弘扬法大精神,为母校的建设和发展,为振兴中华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中国政法大学校友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在北京昌平府学路27号中国政法大学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和业务范围:
(一)团结和联络管院校友。建立联系校友与母校之间的桥梁和纽带,组织各种联谊活动,增强校友对母校的感情和凝聚力,进行学术文化交流与合作,举办其他有关文化教育、公益及学术性活动;促进校友间信息交流,增进情谊,相互帮扶,共同发展。
(二)弘扬法大精神,促进校友为国家建设和母校的发展做贡献。
(三)加强同各地校友会联系和交流,指导管院在各地的校友会开展工作。
(四)为校友提供各种服务,组织值年校友返校,组织校友联谊活动,举行褒奖杰出校友活动等。
(五)编辑校友通讯录、建立校友网络系统,建立、维护校友网站。
(六)为学校发展、校友会活动筹措资金,接受捐赠。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凡拥护并遵守本会章程,愿意参加本会,曾在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包括原中央政法干校、中国政法大学进修学院)学习三个月以上,毕业、结业、肄业之同学及工作过的教职工,经过履行手续均有资格成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原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的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师,均有资格成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 非本会会员对原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的建设与发展有较大贡献的机构、团体和个人,经过履行手续,本校友会理事会同意,可授予本会会员资格。
 
第十条 本会会员的权利: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对本会的批评建议权、监督权,本会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的义务: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接受并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对违背本会宗旨或有碍本会名誉的会员,经校友会理事会讨论,予以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三条 校友会设名誉会长若干人,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两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理事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顾问若干人。
 
第十四条 校友会设理事会,对外代表本会,为本会的领导机构,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其职责为:
(一)讨论和确定本会工作方针、计划及重大问题;
(二)解释和修改本会章程,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三)决定设立办事机构——校友会工作办公室,并领导其工作;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五)提出下届校友会理事初选名单;
(六)代表本会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校友会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顾问组成。校友会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
 
第十六条 校友会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校友会理事会会议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校友会理事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执行理事会的相关职责,向理事会、会长负责。校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若干人和秘书长、副秘书长、顾问组成。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由会长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九条 校友会理事会设秘书处。秘书处由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校友会工作办公室主任组成,在常务副会长领导下处理本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校友会理事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监事长由理事会选任。监事会会员两名。其职责:
(一)监事长列席常务理事会,监事会会员列席理事会;
(二)监督本会依照核定的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三)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校友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
(四)对本会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名誉会长由原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院长担任;会长由原任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副院长或影响较大的杰出校友担任;名誉会长、副会长由会长聘任;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选任;副秘书长由秘书长聘任;常务理事从理事中产生;理事从校友中产生。校友会会长为本会的负责人,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和协议。
 
第二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校友会工作办公室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确定副秘书长人选;
(三)决定办公室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任;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办事机构——校友会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是实施校友会的各项任务。
 
第五章 资产和财务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会费;
(二)校友或其他友好团体、人士捐赠。
(三)其它来源。
 
第二十五条 本会资产只能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依照国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接受理事会、监事会和政法大学校友会的管理、监督。
 
第六章 本会的终止程序
 
第二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因故不能继续开展工作,经理事会会议通过,履行终止程序。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中的“以上”和“以下”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颁发之日起生效。